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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姓名:宋律師
電話號碼:0316-2095005
手機號碼:19931871083
執業律所: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愛民道與新開路交口麗都創意大廈B座18—20層
田野律師個人簡介:
畢業于河北科技大學,法學學士,本科學歷。于201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現為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 王某與孫某某投資合同 ”糾紛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類型:投資合同糾紛
業務類別民事
判決時間:一審: 2019 年 10 月 30 日
二審: 2020 年 4 月 21 日
審理機構:一審: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審: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律師姓名:田野律師
委 托 人:孫某某
二、案情簡介
孫某某原經營美容業務,一次偶然的機會解除到了某交易平臺關于現金交易的廣告宣傳,孫某某將資金投入后,確實產生了一部分收益。王某得知后,找到孫某某意欲參加投資活動。后王某先后向孫某某及孫某某家人轉賬17萬余元,孫某某幫助王某開通賬號并由王某親自進行交易操作。所獲得的的收益經過孫某某之手支付至王某,共計30000余元。后該交易平臺關閉,致使投資者的投資款項無法追回。王某遂起訴孫某某要求返還投資款14余萬元。
一審過程中,代理人提出以下答辯意見:第一,孫某某并非是投資平臺的代理人或者工作人員,而是投資者中的一員,也同樣是投資行為的受害者。王某的投資行為并非向孫某某投資,而是孫某某代王某向第三方投資的行為,王某無權向孫某某主張權利;第二,王某作為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于與投資行為共存的相應風險,王某也應當知悉,對于投資風險自擔的行業慣例,應當尊重。
一審法院認為,現金轉賬本身不具有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效力,王某僅以轉賬記錄要求孫某某主張權利缺乏事實基礎,證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持。且根據雙方的陳述,高交易平臺存在明顯的非法傳銷的顯著特征,涉嫌違法犯罪,非民事法律行為,故法院不予保護,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雙方除提交之間的資金來往外,無其他證據。從一二審程序的陳述來看,造成資金無法收回的原因在于該系統關閉所致,故一審法院認定該平臺具有非法傳銷特征,涉嫌違法犯罪系非民事法律行為并無不當,但認為該情形不屬于民事訴訟審理范圍,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處理不當,予以糾正,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
三、案例評析
在實際生活當中,當事人之間很多是礙于朋友之間的情面并不注意保存相應證據,一旦證據不足,就會有導致敗訴的風險。類似的案例還有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很多當事人會問到這樣一個問題:沒有借條或者欠條,有微信聊天記錄但是微信拉黑找不到了,只有轉賬記錄能不能勝訴。對于這種情況結果應該是比較明顯的。按照上述案例的法院判決理論,現金轉賬本身不具有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法律效力。
此外,對于投資類案件來說,尤其是對其中的投資者來說,風險較大。在投資成功存在收益的情況下,投資者傾向于主張雙方為投資合同法律關系來主張紅利,而一旦投資失敗,投資者反過來主張雙方為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試圖“保本”。但是無論是投資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還要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來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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