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推薦 >泰科案例
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8年,是經河北省司法廳核準設立并直屬于廊坊市司法局管理的大型現代化、復合型合伙制律師事務所。泰科所現有近百名工作人員,其中執業律師及實習律師近80人,其他輔助人員20人。部分律師具... 詳細>>
律師姓名:宋律師
電話號碼:0316-2095005
手機號碼:19931871083
執業律所: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
聯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愛民道與新開路交口麗都創意大廈B座18—20層
孟營營律師簡介:
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現為河北泰科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即便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一些承包者雇傭其他人員,在干活時受傷,受傷的被雇傭人員如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
周某經老鄉張某某(案外人)介紹,自2016年2月25日起在洞口縣洞口鎮某某采石場務工,從事采石工作。2016年8月29日,洞口縣洞口鎮某某采石場更名為洞口縣A采石場。2016年4月30日,洞口縣某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與洞口縣洞口鎮某某采石場簽訂了承包協議,洞口縣某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又將采石任務發包給了案外人胡某。
周某的工資由張某某按200元/天的標準按月發放。2016年3月份工資表顯示周某工作18天領取3600元。2016年3月至5月,洞口縣洞口鎮某某采石場以單位名義按2618.6元/月工資標準為周某辦理了工傷保險。2016年6月6日,周某在工作中受傷,住院治療至2017年8月18日。
2017年7月8日,經邵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周某為工傷,2017年8月18日,經邵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二級,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雙方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發生爭議后,周某申請勞動仲裁,洞口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仲裁裁決,周某對裁決書內容不服,遂提起訴訟。洞口縣A采石場支付護理費至2017年2月。
法院認為,本案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洞口縣A采石場提出其不是適格責任主體,但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A采石場于2016年8月29日由洞口縣洞口鎮某某采石場更名為洞口縣A采石場,2016年3月至5月洞口縣洞口鎮某某采石場以單位名義為周某辦理了工傷保險,采石場雖存在承包關系,但對外及用工仍是以采石場名義,并未因承包關系發生改變,故責任主體應為采石場即洞口縣A采石場,故對其提出不是責任主體的主張不予支持,其內部承包關系A采石場與承包人另案已處理,A采石場可根據約定主張。
周某提出其工資為6000元/月,但根據其提供的2016年3月工作18天工資3600元,周某的工資為200元/天,以實際工作天數記工并發放工資,并不能證明其實際工資6000元/月,而根據勞社部發[2008]3號文件規定,職工平均工作天數為21.75天,周某沒有提供4月和5月工資表及每月實際工作天數,故參照上述規定酌情認定其實際工資為4350元/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洞口縣A采石場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資52200元、護理費16219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43285元、一次性傷殘津貼差額335545.3元,合計447249.30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結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本案中洞口縣A采石場將采石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洞口縣某某砂石材料有限公司,周某經案外人張某某介紹在采石場工作,其工資由張某某按月發放。本案中周某與洞口縣A采石場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洞口縣A采石場不是周某的用工主體,但洞口縣A采石場違法發包,應承擔法定的工傷保險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國際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所有人,我們會予以更改或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同時,部分文章和信息會因為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變更失去時效性及指導意義,僅供參考。
聯系方式:聯系電話:18033686018
河北省廊坊市愛民道與新開路交口麗都創意大廈B座19層
冀ICP備11026344號-3 冀公網安備 13100302000727號 Copyright ? 2020 www.m14095.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術支持:網律營管